法律问答

我的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是3500,实际我的底薪是4100基本工资3500?职务津贴600共4100,可是我公司加班费基数是1200,我给如何主张我的权益。?

我可以以公司不足额支付劳动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追讨加班费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3 10:48: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我国劳动法规定,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从事工作的,单位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所以您有权利向单位主张加班费。至于主张的时间,理论上来讲您可以从应该支付时主张起,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但是由于劳动仲裁的维权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建议您不妨全部主张,不要放弃维权的机会。如有需要可直接联系律师。
  •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一、如工资总额中包含有加班费,并且加班费以足额支付你了,就不能再提出要加班费了。如没明确约定且加班费也不能从工资总额中看到,就能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二、你辞职要履行通知的义务,否则如给工厂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这一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并不一定要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双方完全可以约定劳动者在离开数日后再回用人单位办理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按照约定办理了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必须立即支付经济补偿,否则构成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