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妹妹在大四的时候6月同一个学校达成了就业协议,当时就业协议中指出服务年限为3年,但同时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写的服务年限为5年。当年8月报道的时候又同学校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规定了服务年限为3年,如果不要服务年限离职需要给单位一万。请问应该以哪个合同为准?我妹妹的服务年限应该是3年还是五年?如果不到服务年限,但给学校当时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额,学校是否就应该放人,并归还个人档案?

2019-01-30 18:49: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如果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不会放到个人档案内。并且一般公司没有档案管理权限,个人档案都是直接放到人才市场等有档案保管权限的机构。那么应聘的时候,也不可能是依据劳动者档案记录来决定是否录用。
    另外,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是公民的权力,并不是污点,不是犯罪记录。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记录不会放入个人档案内,对于劳动者以后就业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公司可拒绝员工查询个人社会保险档案: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
    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即有权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任何个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目的均没有查询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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