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私人老板打工,没有签劳动合同,1月16号本人给老板打电话要辞职,老板让我给厂里厂长打电话说,本人已告知,说是30天的辞职,我们的工资都是每个月15号发上月的工资,(这期间由于货场的一些问题停了两月,老板同意给我每月发1000元的生活费,发了一个月,但发生活费期间货场有什么都是我去办的,但这比起工作的时间很少的,12月14号我去了嘉峪关培训到20号走的,到了1月15号,老板按工资的天数和天数伙食补助发的工资,)从他们招我来我们的考勤22号到次月的23发工资,1月27号,老板来我们这里,我们也给他说了,让他2月4号给我们发工资,让我们好备年货,他说他回去同他老婆商量,他老婆是管钱的,走了之后也在没回复我们,到了6号我们打电话问她们要,他们同意发,让我们把考勤发过去,但是他们就说,我12月22号到31才上三天的班,但是1月到23号是满勤,我们公司一个月有四天休,他们就说我的工资应该月对月,就是1月1号到2月1算一整月,但这期间我一天都未休息,而且还经常加班,老板并未给过一分加班费,12月22号到31号给我补助生活费走,也就是1000除以31?天的得数乘以这9天的补助!这么算工资是合法的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2-05 18:10: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在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后,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一次性结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n  第四十四条 【加班工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n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n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n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n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算合法。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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