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被总部在上海的公司派到广州驻外开展业务8年了,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合同,工资从北京寄给我,现在公司业务不好要遣散我。请问,1、我能否要经济补偿金?2、如果要劳动争议仲裁,可以在广州?或必须到上海?3、我一直在和公司协商,“60天”是否从公司明确拒绝我的经济补偿金要求之日起算?4、我手中有一些客户的货款,数量略少于公司因该补偿我的7000元*8年,我可否主张抵消?谢谢!

仲裁
2019-02-25 13:29: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广州劳动仲裁程序是这样的:
    (1)申请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仲裁,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按要求填写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正本1份和按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时,还需出具法人资格证或公民身份证件,提供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
    (2)受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经办人员检查上述资料齐全时,即以受理。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审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诉人。要求其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正本1份和按申诉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出具法人资格证或公民身份证件;并提交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3)审理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并依法开庭进行审理,记录《庭审笔录》,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按处理结果制作相应的仲裁法律文书(《调解书》或《裁决书》、《决定书》)。并由经办人在《法律文书审批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
    (4)审核由仲裁办副主任及主任对仲裁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法律文书审批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当仲裁办副主任独任或担任首席仲裁员进行办案时,其本人无须签署审核意见),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5)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对仲裁处理结果进行审批,并在《法律文书审批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将有关资料与文件都交还给经办人。
    (6)送达经办人向当事人送达经仲裁办负责人签发的仲裁法律文书(《调解书》或《裁决书》、《决定书》),客户在《劳动争议仲裁送达回证》上签收。
    (7)结案经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8)归档将有关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每年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 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依据46条,劳动者因第38条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
    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并未圈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
    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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