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提出辞职30天,但公司说我加入公司时签署了一份文件(我记不清了)。文件规定应提前45天提交。这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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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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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劳动者要离开原工作岗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明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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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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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