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同居期间,解除同居关系房产问题

同居
2022-11-16 09:41: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同居关系解除后房产的处理办法:
    1、一方的个人房产,关系解除时,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居期间所得的房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即属于事实婚姻),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 解除同居关系后处理房产的具体方式:
    1、一方的个人房产,关系解除时,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居期间所得的房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即属于事实婚姻),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 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按照共有关系进行处理。即先按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无法确认比例的,则对半分割。产生纠纷的,可向法院起诉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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