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购房赠送面积,最后未赠送,咋办

房屋买卖
2022-11-26 07:16: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赠送的面积不算产权。商品房建筑产权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露台、飘窗、地下室、阁楼的面积一般会被开发商赠送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赠送面积”依据房屋登记的面积交费,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前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交费,进行登记后据实结算、根据房屋登记簿登记的面积情况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生活实践中,开发商一般赠送面积的方式如下:
    1、赠送入户花园;
    2、赠送阳台;
    3、赠送阁楼;
    4、其它方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三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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