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厂房承包的工地包工头找的人工人意外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工伤索赔
2022-12-22 14:34: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地发生死亡事故一般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施工单位需要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属于工人过失的,工人应当一并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工人或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建筑工人在施工时受伤,如果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则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担责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人追偿;如果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且被认定为工伤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工地摔死人,有下列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工地摔死人,有下列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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