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6年5月1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我现在可以要求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吗?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28 04:04: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解除 终止 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是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解除劳动保险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通俗讲,排除个别原因(死亡、破产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就是终止,没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和识别某一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需要遵循一定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实质标准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和决定性因素。其主要包括:劳动力由他人使用、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人身关系。另一方面,认定劳动关系还可以从形式上进行判断,但形式标准只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辅助性因素,对于这类特征的归纳概括,主要是为了方便司法操作。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主要有:劳动者资格、雇主资格、书面劳动合同、劳动给付、工资性报酬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形式标准只是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辅助性手段,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只是具备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准,并不能当然地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剖析其是否具备实质标准,必须把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统一进行把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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