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物业公司是业主的权利。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物业
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提前解聘物业公司,但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
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