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从一月至四月份工资没结算清楚,七月工资没结清,老板要降单价说是从9月10日开始,但给工人的工资实际上从7月20日开始降价计算,并且决算单价比公布单价更低。工人到公司寻求说法,公司负责人以数量计算错误为由进行搪塞,并私自安排他人顶替岗位,叫工人自己交辞职报告!现工人手中证据如下:原始工资单.原始产量记录本.(工人现在还在合同期内)! 请问工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06-19 05:33:4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第一,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至迟一个月内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至一年内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您在咨询中说的不是特别清楚,如果在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您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您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因为您工作不满一年,所以对于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第三,如果是您主动辞职的,那么您是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 以劳动合同为例,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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