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一号去大东鞋店上班,今天记错了上班的时间,然后店长说我没来算自离,我找老板,老板说工资不能按正常工资来算给我,门店上班工资1900底薪,提成是0.24%,现在说只能支付我30元一天的工资,这样合理吗?

讨薪
2024-01-17 09:06:1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工资还可以要,我国的劳动法保护弱者,合同法规定,员工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提前一个月进行书面辞职申请,得到领导批复的也可以提前离职,具体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自行离职的,单位有权追究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合同则不用负责,这样还可以按照工作天数来讨要劳动报酬。首先,可以找领导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帮助,如果劳动部门没有给你满意的答复,可以去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希望可以帮到你。
  • 法律分析:只要是上班就会有工资。所以上班到一半辞职也是有工资的,所以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经济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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