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有: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3、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所在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