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高中教师,入职2年,跟学校签的劳动合同是5年,现在因成家生子需要辞职然后到爱人所在地工作,可是学校不接收我的辞职信,让我找教育局局长辞职,如果局长签字校长就签字放人。我找到了教育局局长,他说可以同意辞职,但不放我的人事档案,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才能拿到我的人事档案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11 12:00: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档案里应当放养老保险登记证、劳动合同协议书、员工情况登记表、员工学历证书、员工所交纳的保险证明、员工在公司受到的处罚警告信等资料。
      人员辞职后,正常的个人资料都应放在他的人事档案里。
    一般劳动部门审查就业手续如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辞职手续如个人辞职申请、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等等吧,报到证肯定要放在档案里,其他医疗养老应该个人保管,给个人就可。
  • 员工合同到期,那么在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员工需要直接通知单位不予续签合同即可,单位需要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在15日内办理好社保转移工作,并且给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员工并不需要再向社保中心办理离职手续,由单位办理好即可。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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