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10月15我在某物业公司做保安.12月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未给我们交两险养劳,医庁。而且每天工作12小时。感觉没有干头。我于20017年8月9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领导要求满30天才能走人。请间我自动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如有经济补偿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06 21:03: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社会保险缴纳的一般比例 养老:单位交20%,个人交8% 医保:单位交8%左右,个人交2% (有的地方还交大额医保,单位1% 个人2元/月) 失业:单位交2%,个人交1%(农村户口个人不交)。 工伤:单位交1%左右(看单位性质
    0.5-
    1.5%,商业企业低些,建筑企业高些),个人不交 生育:单位交
    0.8%左右,个人不交 。 具体请询当地社保部门。 自动离职不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所以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如果单位让你缴纳的比例超过了当地的规定(单位缴纳的比例少于当地的规定)应该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则你有权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并要求加付50%-100%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
  •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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