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公司从2012年1月30曰签订5年合同,到2017年4月1日签订第二次合同,到2018年4月1曰到期后公司以调岗和不安排工作想我自离,(我是司机,公司调我去做厨工)我不同意,之后我要求公司签无固定期合同,公司拒绝,接着公司出终止合同通知书给我签,上面写着我向公司提出不续签,我没签,次日公司就邮寄给我,接着我去劳动部门投,之后发现第一份和第二份合同是用关联不同单位签的,但法人、电话、地址、工作都是一样,劳动部门人说这样就是两个单位签的合同,不能连续算,不能签无固定期合同,补尝也只按最后一次合同计算,叫我和公司协商,于是我回公司办了离职,在公司写了一份(合同期满,因公司不能在原来工作岗位安排工作,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之后结了工资,补尝只给1800元,我平均工资3500,工作6年,之后公司出居了一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以劳动法第四十条解除的。这样我还以去仲裁讨回未足额的经济补尝金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02 06:38: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对劳动合同的调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合同可约定根据需要调整岗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岗位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调岗,但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调岗,调整岗位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经员工同意强制调岗,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如果您生病属于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合同,您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保局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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