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有个朋友他在网络上与一女生聊了两月后,出去约见面了一面,随后第二次约出去开房间发生了性行为,过后女的要报警示他奸污,最终被签订了欠两万块的借据,这强奸罪创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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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罪的成立,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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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具体证据情况,如果是强迫或者非自愿,面临强奸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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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背女性意志,利用暴力或强迫手段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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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