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9月,第一份劳动合同在12月17日到期,从1月18日到19年,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7月,公司和我签订了两年的定期合同,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法?为了弥补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似乎是适当的,如果这需要终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5-11 10:07: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合同补签,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7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两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 您好,如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如有争议您可 以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 申请劳动仲裁 主张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