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在问一下,我和我的同事从2008年11月进入公司的研发部门工作,到至今都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里的所有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没有交任何的保险。而且强制要求我们无报酬加班,加班就是潜规则,不用写加班申请,没有主管签字,找证据就很难,而且没有考勤表,如果谁请假了就随便在日历上写一下,工资比同行也少了一半,没有任何福利和社会保险,我们发工资就是发现金,没有工资卡和工资条,而且不用签字,工作证也没有,招聘登记表都没有,因为公司没有这些招聘步骤,就是面试一下,公司觉得合格就来上班,工资都是口头约定,而且面试时候答应的事情全部都没有做到,经常反悔。我们要求公司签合同都已经两次了,公司就说现在不能签,过点在说,我们前年年底写了一份考核表,但是上面只有我们填写的部分,却没有公司主管的签字,全部关于到他们签字的,他们都不签字,公司是为了避免留下证据吗?现在我们了解到公司没有注册,因为我们公司工厂是在广州,研发在南京,我们是在南京被招聘过来的,在广州已经注册,在南京的却没有注册,现在我们属于是广州在南京的分公司。象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们双倍工资和加班费吗?我们是告南京这边公司还是广州那边公司?怎么获得证据?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04 21:16: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
    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加班工资结算方法,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
    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200%
    4.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
    三十六、
    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92天和
    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
    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
    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
    4.48元×300%×8小时=
    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
    4.48×200%×16小时=
    143.36元。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 可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加班工资是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应付额度50%至100%的赔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按《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当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只能在用人单位既不不休,又不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下才可以主张权利。《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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