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本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了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谢*独自窜到靖西*爱医院正对面上海*车店门口,盗走莫*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宝马金色上海宗申牌72V迅鹰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01409040010,电机号码1405786)。同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谢*将该电动车开到靖西县新靖镇金山街的“靖西县信记旧货销售部”进行抵押,抵押金额1500元。同年3月9日,寄存在信记旧货销售部的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靖西*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莫*被盗的电动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686元。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已发还失主。

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谢*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是吸毒人员。2015年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谢*为获得吸毒资金,独自窜到靖西*爱医院正对面上海*车店门口,盗走莫*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宝马金色上海宗申牌72V迅鹰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01409040010,电机号码1405786)。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谢*将该电动车开到靖西县新靖镇金山街的“靖西县信记旧货销售部”进行抵押,获抵押金额1500元。3月9日,寄存在信记旧货销售部的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靖西*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莫*被盗的电动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686元。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已发还失主。

另查明,谢*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9日被靖*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德*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莫某陈述,靖西县公安局新靖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涉案电动车购买收款收据、保修卡,靖西县信记旧货销售部抵押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陈*、谢*证言,靖西*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相关辨认笔录及说明,赃物指认笔录及照片,记录谢*到信记当铺抵押盗窃所得的电动车现场视频及靖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视频的说明,证实谢*尿样呈阳性反应的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被告人谢*在庭审上的供述,相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互相印证,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368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谢*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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