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潘**犯盗窃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告人潘*因犯盗窃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判处潘*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潘*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潘*处罚金2000元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中u0026ldquo;并处罚金2000元u0026rdquo;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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