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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7年1月14日,陕西省*民法院作出(2006)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升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朱*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2个,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2个,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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