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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高中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高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8年12月26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定中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316分,受监狱表扬7次,记功2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高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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