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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马**等人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玛沁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4)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马*、马*、马*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此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意见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玛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腾*、检察员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马*、马*、马*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马*、马*、马*、马*四人以收购冬虫夏草为由,由被告人马*驾驶的青AJX长安牌轿车将被害人所尼带至玛沁县大武镇达日路玛路利民旅社,被告人马*在门口等候。被告人马*、马*、马*三人将被害人所某带入9号房间,被告人马*故意与被害人所某谈价钱转移其注意力,由被告人马*、马*实施盗窃,并将被盗的冬虫夏草交给等候在院子内的马*。后被告人马*、马*、马*以被害人要价太高为由将被害人所某送走。四被告人共盗得被害人所某的冬虫夏草0.4斤,并于当日以16000元的价格销赃,除花销的800元外,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3800元,赃款15200元已扣押。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马*、马*、马*、马*在玛沁县大武镇被玛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果发改认鉴字(2014)3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盗窃的冬虫夏草0.4斤的价格为16200元。

另查明,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刑事照片等;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2013)城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拉*看释字(2014)26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马*、马*、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62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受法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马*、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应予采纳,可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马*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西藏自*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原判决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马*主动缴纳罚金,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追缴赃款15200元。故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予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马*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予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三、被告人马*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

四、被告人马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青AJX长安牌轿车一辆返还车主;

六、赃款1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果洛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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