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巍**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回*人民法院2012年6月15日以(2012)阜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附加罚金2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4年6月9日(2014)昌中刑执字第286号减去有期徒刑捌个月。执行机关昌*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以罪犯魏*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