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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0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附加刑罚金10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2年10月19日被昌*回*人民法院以(2012)昌中刑执字第491号减刑拾个月;2014年1月23日被昌*回*人民法院以(2014)昌中刑执字第91号减刑壹年壹个月。执行机关昌*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以罪犯余*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二月获得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〇一五年一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〇一五年一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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