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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联系他人伪造了位于灵宝市灵函大道金龙小区2栋B座6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找到被害人赵*,谎称自己做建材生意资金紧张,有房产证可以抵押,向赵*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将其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赵*,承诺到期若不能归还借款,赵*可处理房产。之后,李*与赵*补签了借款合同、委托售房合同。2013年1月11日,李*为再次借款,通过赵*联系到三门峡*责任公司的被害人高*,用其伪造的灵宝市步行街13号楼2单元3楼东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承诺到期若不能归还借款,高*可处理房产,与高*签订借款合同、委托售房合同,向高*借款5万元。之后,李*逃至外地,直至2013年7月31日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赵*、高*的陈述,证人魏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另有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2本、借款合同、委托售房合同、借据、反担保承诺书以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破案报告、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当庭辩称已归还赵*4万余元的辩解意见,因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的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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