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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湖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于2012年7月23日送三*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在三*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邓*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一)2008年4月16日,邓*使用虚假的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合同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在郑州*管理局注册成立“河南省东*程有限公司”。(二)2008年11月,邓*租用三门*宫二楼一间房屋作为河南省东*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办事处,在没有履约能力也无食用菌生产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承诺上门提供服务,回收全部产品,销售自制的蛹虫草菌种,在骗取现金共计117140元后携款潜逃。

罪犯邓*自入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在起始间隔期内获得奖励如下:累计获得表扬奖励六次;起始间隔期内评审档次为1优秀、1良好(2015年6月优秀)。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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