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房**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巩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认定房洪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至2017年9月10日止,于2010年10月15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本院曾于2013年5月28日对其裁定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房洪福经预谋,驾驶货车,与货运信息部联系后,两次持伪造的行驶证、驾驶证等手续,骗取被害人货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房洪福系累犯。

罪犯房洪福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受到表扬奖励5次,并于2013年1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起始间隔内评审获得1次优秀、4次良好。2015年6月评审档次为优秀。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房洪福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房洪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房洪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