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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路万海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万海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万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路**收购农户杨*小麦9980斤,承诺过几天付款,后小麦销售款9381.2元被其卷走。

2011年冬播,被告人路万海以给农户方**提供小麦种,高价回收小麦为由,于2012年6月18日收购方**小麦4120斤,已付1300元,小麦销售余款3026元被其卷走。2011年冬播,被告人路万海以给农户郑**提供小麦种,高价回收小麦为由,于2012年6月25日骗取郑**小麦7040斤,已付3000元,小麦销售余款4392元被其卷走。

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路*海以高出市场价收购王**小麦15863斤,小麦销售款15545.74元被其卷走。

2012年6月5日,被告人路**收购农户尤其华小麦4220斤,承诺过几天付款,小麦销售款4304元被其卷走。以上五笔共计款36648.9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在侦查环节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路**归案后认罪坦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路**因合同诈骗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2014年4月24日已执行一年零八个月零一天。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判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所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路万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原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路万海用骗取赃款所购买的北**代车一辆,预付60%住房首付款466871.60元及现金58317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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