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黄某某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被害人中国**公司淮滨支行(以下简称淮**储银行)委托代理人李**、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叶中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经他人介绍到张某某的船厂造船,与张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前期张某某帮黄某某垫资造船,船建成后,再用船舶抵押贷款偿还张某某的垫资款。协议达成后,黄某某开始造船。2013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张某某先后给黄某某垫资99万元。黄某某的船舶造成后,张某某和黄某某联系淮滨县农村信用社用该船抵押贷款以还张某某的垫资款,因材料不全,未办理成功。后*某某在淮滨县**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闫某某的帮助下,办理了贷款所需船舶有关手续证件。

2014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淮**储银行以船舶作为抵押贷款,申请贷款75万元,贷款理由为还造船时垫资和民间借贷。因为办理贷款需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黄某某与赵某某于2014年3月3日在安徽省阜南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14年3月11日贷款发放,2014年3月14日,黄某某便与赵某某在潢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贷款发放后,闫某某从中扣除20万元,黄某某带走55万元到外地,后给其妹30万元用于购房,还他人款8万元,余款被黄某某挥霍。黄某某携款到外地后便失去联系,致使黄某某没有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和张某某的造船垫资款。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后逃跑,用于个人挥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我没有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1)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被害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自愿提供借款给被告人使用、以获取利息和为船厂赚取利润;按照造船业惯例,船舶建成后由张某某联系贷款并指定自己作为贷款受托方从而控制贷款的用途,被告人根本无法拿到贷款;被告人为造船投入巨资,主观上是为从事航运,而非从事诈骗。(2)客观上被告人没有合同诈骗的行为,被告人在从事造船时未伪造身份,身份真实、主体合法;被告人在履行合同时,并未采用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被告人收取当事人的财物后,并未携带收取的财物逃匿;闫某某为替他人向被告讨还欠款,诱骗被告人到淮**储银行贷款并扣取部分款项,致被告人无力偿还造船欠款;被告人取得贷款后,到外地是为了借款还债而非逃匿。二、被告人不具备贷款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1)被告人没有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全部贷款,不具有贷款诈骗的故意;被告人在淮**储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了有效担保,不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的情况,因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贷款,没有任何贷款诈骗的行为,被告人向邮政银行申请贷款既未虚构事实也未隐瞒真相,涉案贷款并未到期,被告人在案发前只是未能如期支付第一期贷款利息,存在贷款违约行为,不存在不偿还到期贷款的行为;即使被告人贷款到期,只要是合法取得,也不能以财产不能归还按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经他人介绍到被害人张某某的船厂造船,并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前期被害人张某某帮被告人黄某某垫资造船,船舶建成后,由被告人黄某某用船舶抵押贷款偿还被害人张某某的垫资款。协议达成后,被告人黄某某开始造船。2013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先后为被告人黄某某造船垫资人民币共计99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的船舶造成后,被害人张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淮滨县农村信用社用该船抵押贷款以偿**某某的垫资款,因材料不全,未办理成功。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淮滨县**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闫某某的帮助下,办理了贷款所需船舶有关手续证件。

2014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经闫某某的帮助,到淮**储银行以船舶作为抵押,申请贷款75万元,贷款理由为偿还造船时垫资和民间借贷。因为办理贷款需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被告人黄某某与赵某某于2014年3月3日在安徽省阜南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14年3月11日贷款发放后,闫某某从中扣留2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带走55万元,后给其妹30万元用于购房,还他人欠款8万元,余款被黄某某挥霍。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在河南**民政局和赵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便失去联系。被告人黄某某没有按照约定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和张某某的造船垫资款。被害人张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淮滨县公安局报案,淮滨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上网追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7月2日主动到淮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庭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人退赃人民币260000元。2015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某以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船舶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扣押被告人黄某某所有的豫鑫裕13266号船舶,扣押期间船可以正常营运,不能转移、隐匿、买卖。

被害人淮**银行以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07-1号民事裁定:因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诈骗罪,需要以被告人黄某某诈骗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有双户口,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无犯罪前科;

(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再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本案来源于被害人张某某于2014年4月1日报案,淮滨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上网追逃。

(3)借条,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3张借条共计人民币99万元;

(4)(2014)淮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07-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本案二被害人分别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已中止审理;被告人黄某某的豫鑫裕13266船已被本院扣押;

(5)银行账单明细,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银行账户的明细情况;

(6)黄某某豫鑫裕13266船档案资料、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船舶登记情况;

(7)借条、欠条、照片、货款清单,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造船时欠款情况;

(8)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离婚;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档案、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用船舶抵押从淮**储银行贷款75万元的情况;

(10)船只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船舶现停泊在被害人张某某的船厂内;

(1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7月2日主动投案。

二、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情况。

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内容摘要:2013年10月份黄*某通过其妻赵某某的老表徐某某介绍到我船厂造船,当时我与黄*某达成口头协议,我先垫资给黄*某夫妻造船,然后由黄*某船造好后用船舶抵押贷款还我的垫资款。2013年10月下旬买钢材我替黄*某垫资70万元,黄*某给打了一个70万的借条;2013年11月份买柴油机及齿轮配套设施我替黄*某垫资19万元,黄*某给我打了一个19万元的借条;2013年12月份,黄*某造船后支付工人工资我替黄*某垫资10万。2014年1月份,黄*某船下河了,当时黄*某就准备把船舶抵押贷款,贷款用途用于还我垫资的资金,我公司与信用社有业务往来,我就介绍黄*某到淮滨县城关镇大埂处的信用社贷款,因为黄*某在信用社贷款,受托方是我,贷款打到我的账户上,就能还我垫资的资金。当时黄*某和该信用社的主任徐**就商量贷款的事项,过几天还在我船厂处黄*某的轮船上拍了照,贷款一直没有贷下来,再过十几天,我就联系不上黄*某了,估计事情不好,我就联系律师到淮**院申请财产保全。上个星期六我听船厂的工人闲话说黄*某在淮**储银行抵押贷款了,我就联系信阳市海事局,我听海事局的黄*乙说闫某某给黄*某的船只的合同及一系列的手续拿走了,后来我就到公安局报案了,黄*某到淮**储银行贷款,受托方不知道是谁,黄*某自己就可以拿到贷款。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赵*的证言,内容摘要:淮滨**限公司的法人闫某某和我联系说他公司底下的一个船舶所有人想在邮政银行贷款用于还造船的垫资,我就联系了船舶所有人黄某某,黄某某说其造船时欠有造船的垫资,想用船抵押贷款。2014年3月初黄某某来到邮**行办理受理业务,我们工作人员就给黄某某提供船舶抵押贷款需要的手续,黄某某就回去准备手续,手续齐全后,我们对黄某某及其妻子的信誉记录进行查询,他的资料都符合条件,邮**行工作人员就实地调查和拍照片。之后就将黄某某准备的材料上报信阳市邮**行审批中心进行审批,审批中心审批后,我们通知黄某某到淮滨县物价局办理评估手续和到人财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黄某某拿到淮滨县物价局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保险单到邮**行,我们就将资产评估报告和保险单发给信阳市邮**行审批中心,审批后,给我们邮**行发审批单,我们就和黄某某签了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我行工作人员王**和黄某某到信阳市海事局办理船舶抵押手续,当天黄某某就拿到了船舶抵押登记证书,然后邮**行就和黄某某签订了中国邮**行贷款(手工)借据,所有船舶抵押贷款手续办好后,邮**行就把贷款打到黄某某的账户上,由黄某某委托受托方郭**的账户提出贷款,当时黄某某说欠郭**丈夫闫某某的公司的造船资金,具体多少不清楚,所以我们把贷款打到黄某某的账户上,由黄某某委托受托方郭**的账户提出贷款,贷款主要负责人王*甲电话联系过黄某某,后来我听说黄某某联系不上了。

2、证人王**的证言,在2014年3月4日之前,一直是赵*负责和黄某某联系船舶抵押的事项,市邮**行审批后,我们就让黄某某提供建造合同,手续齐全之后,黄某某到淮滨县物价局办理评估手续,到人才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后,黄某某把评估报告和保险单给我们信贷审批中心,我们信贷审批中心把评估报告和保险单发给市邮政储蓄银行审批中心,市邮**行审批中心审批后,我们信贷部通知黄某某和妻子赵某某到邮**行签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签订之后,黄某某和邮**行工作人员王*乙到信阳市海事局办理船舶抵押登记手续,王*乙拿到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把原件放到邮**行金库,复印件给我们信贷部,我就录系统放款。2014年3月11日,中国邮**行个人放款单就出来了,我们就通知黄某某到邮**行个人贷款借据签字。2014年3月11日,我们就开始放款,将钱直接打到黄某某提供的个人账户上,然后由受托方郭**的账户上提出,郭**也是在邮政银行开的账户。黄某某抵押贷款期限是五年,用于还船厂的垫资和民间借贷,放出贷款十天后,我电话联系黄某某,黄某某就不接电话了。

3、证人黄*乙的证言,内容摘要:2014年1月23日,闫某某带着豫鑫裕13266船舶所有人黄*某到我们海事局递交相关的豫鑫裕13266船舶的资料,我们海事局审批后,2014年1月23日办理了中华人**所有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黄*某的这艘船才能在河道内营运。

4、证人闫某某的证言,内容摘要:经张某某介绍我认识黄某某,黄某某船舶造成后,经张某某介绍黄某某的船加入我公司营运,然后我帮助黄某某在信阳海事局办理了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配员证书等船上手续,后来黄某某想在银行贷款,黄某某跟我说,信用社贷款利息高,贷的少,因为我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有业务往来,我给淮滨**蓄银行的赵*联系一下,然后黄某某就准备资料,我帮助黄某某在信阳海事局复印了一份船舶造船合同,银行规定必须由受托方提供账户,才能将贷款提出,我妻子郭某甲就在淮**政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帮助黄某某将贷款提出,以前黄某某的弟弟黄**在王**的船厂造船,欠王**14.7万元,是黄某某和黄**共同打的借条,黄某某的船造好后,王**将黄某某的船向淮**院申请财产保全了。黄某某找到我帮忙,我将黄某某打的借条的钱还上,淮**院将黄某某的船舶解封,我帮助黄某某跑船上的手续花了5万多元(包括评估费、保险费、吃饭、住宿、车旅费等),两项共计20万元左右。后来黄某某在邮储银行的贷款提出后,我将20万元扣除了,剩下的钱黄某某自己拿走了。黄某某造船期间没有找我借过钱。黄某某贷款第一期还款快到期了,邮政储蓄银行的工作人员找到我说,黄某某的贷款第一期如果逾期了,将对银行和我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进入黑名单,我同意替黄某某贷款的第一期还款17200元。

5、证人郭**的证言,内容摘要:因为黄某某欠我丈夫闫某某的钱,黄某某贷款需要受托方,我就在邮储银行开了个账户出任黄某某的受托方,2014年3月12日左右,邮政银行将黄某某账户上的贷款75万元转到我账户上,我将55万元转入到黄某某的一个账户上,过了几天,我将余下的20万元取出还给我丈夫闫某某还借他朋友的钱了。

6、证人王**的证言,内容摘要:2011年5月份,黄某某和他弟弟黄**在我船厂造船,2011年8月份他们的船建成后准备营运,急需用钱,找我借了10万现金。到了还款日期,找他们要,他们一直推辞说没有钱,最后联系不上他们了。2013年12月份,我在淮滨县城关镇大埂上碰到了黄某某,知道了黄某某在张某某的淮滨轮船修造厂造船,我就向淮**院申请财产保全,淮**院冻结了黄某某的船。后闫某某跟我商量,给黄某某担保,将本金10万元先还我,我到淮**院申请解封,我收到闫某某转账的10万元后,到淮**院给黄某某的船解冻了,后来我又收到4.7万元利息,两次共还给我14.7万元,我没有给闫某某出任何手续。

7、证人徐某甲的证言,内容摘要:2014年1月中旬,淮**船公司修造厂的老板张某某打电话给联系说:介绍一个船舶所有人黄某某在我分管的信用社做船舶抵押贷款,然后我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块到张某某的船厂见到了黄某某商量贷款的事情,黄某某将他的船舶的原始资料给我们看,我发现缺一份省的营运手续,我对黄某某说等你将船舶贷款的所有手续办齐全后再跟我们联系,然后我们就走了。过了春节之后(2月中旬),我再电话联系黄某某,我问他的船舶所有手续准备好没有,他说还没有,之后我没有再联系黄某某了。2014年3月底,张某某问我联系黄某某船舶抵押贷款的事情没有,我说没有,我再联系黄某某,黄某某的手机就处于关机状态。当时黄某某在我单位贷款时,张某某给我说过是还他船厂的垫资,后来这笔业务没有办成,我也没有再问这事了。

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内容摘要:2012年9月份我认识了黄某某,黄某某说他妻子赵某某跟我是表亲戚,彼此间熟悉后,黄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自己想造船跑生意,想造一艘500吨位的船,估计需要130万元,到时他能在驻马店贷款90万元再加上找朋友借的钱,就能把船厂垫资的钱还上了”,让我介绍他到一个熟人的船厂里面造船。我觉得黄某某年轻没有实力造船,就劝他别造船。黄某某不听,之后每隔5天左右,黄某某就打电话说造船的事情,打了3次左右,我没有办法,就答应了黄某某。到2013年9月份,我给淮**厂老板张某某说“我介绍一个熟人在你船厂造船,他叫黄某某,他说船造成后,在银行贷款还清你的垫资,你就放心好了”。张某某就答应了我,之后我就把张某某的手机号给了黄某某,然后黄某某和张某某就认识了,到了2013年11份左右,我给黄某某打了电话说你的船造成后,抓紧时间给张某某给你的垫资的钱还上,黄某某说好。过了春节之后,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黄某某联系不上了,你有黄某某别的号没有”,我说没有,我也打电话联系黄某某,他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我给张某某回话说我打不通黄某某的手机,我通过胡**找到黄某某,当时黄某某给我回一个电话,之后我再也联系不上黄某某了。

9、证人孙某某、朱某某、王**、徐**、胡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叶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造船还欠有他们的钱。2014年3月份他们听说黄某某已经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了,人已经离开淮滨,他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内容摘要:黄某某在淮滨张某某船厂排了一台船,当时张某某垫了70万元,说好1分5的利息,后来又从张某某处拿了10万元,后来船造好了,准备在银行贷款还张某某的钱,然后再还银行的钱,钱贷出来后,被他们扣了一部分,剩余的不够还张某某的,黄某某就跑了。黄某某从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后,钱不够还船厂的钱,黄某某提出离婚,我同意离婚,在2014年3月14日在潢川县民政局协议离婚。

11、证人黄*乙的证言,内容摘要:我哥黄*某2014年3月15日左右到潢川找到我,他当时给我说他在淮滨新造的船卖了,剩余30万元现金放在我这,我同意后将钱收下,后来我想用他的钱买房子付首付,我给黄*某说了我的想法,他同意了。

五、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内容摘要:2013年8月份我在长江跑船,认识了徐某某,我跟徐某某说自己想造船,经过他的介绍我认识了淮滨造船厂的老板张某某,2013年10月份我与张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张某某先垫资给我造船,等到船舶造成后,还清张某某的垫资后,我就可以走船了”2013年10月下旬买钢材张某某替我垫资70万元,我打了一个70万的借条给他;2013年11月份买柴油机及齿轮配套设施张某某替我垫资19万元,我给他打了一个19万元的借条;2013年12月份,船造成后支付工人工资张某某替我垫资10万。张某某一共替我垫资99万元整。2013年12月份左右,船舶造成后,张某某推荐我到闫某某的鑫豫**限公司办理船舶营运证,同时建议我到淮滨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我和张某某先后在农村信用社跑了几次,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也到我船上拍了照,当时因为船舶营运证没办出来,所以年前就没有在农村信用社办成贷款。春节后,闫某某把我的船舶营运证办出来了,问我是不是欠王*乙的10万元,我弟以前在王*乙船厂造船时欠了王*乙10万元,借条上署名的是我和我弟黄**某某说“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的额度低且利息高,他可以帮我在邮政储蓄银行联系船舶抵押贷款,贷款额度高且利息低”;我当时算了一下,邮政储蓄银行利息低一些,我就同意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闫某某说必须先将欠王*乙的钱还清后才能申请贷款,王*乙知道我在淮滨造船后,向淮**院申请财产保全,把我的船舶冻结了。闫某某说他可以让王*乙到淮**院申请给我的船解冻,我在淮滨**蓄银行申请贷款成功后,抵押贷款的钱先打到他卡上,还上王*乙的钱和他帮我跑船的手续费用,我同意了。2014年3月初,闫某某帮助我联系上了淮滨**蓄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中午时间到我船上拍照,同时还帮助我办理了所有的申请贷款手续。2014年3月份上旬的一天,我和闫某某到信阳申请船舶抵押,船舶抵押手续办好后,我拿着船舶抵押手续到了淮滨**蓄银行,过了3天,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批了下来,打到闫某某妻子郭某甲的账户上。闫某某扣了20万元说是还王*乙14多万元,还有帮我跑手续、评估费、保险费一共5万元。剩余的55万元直接打到我的卡上。我拿到55万元,无法面对张某某,当天晚上我认识了一个经常在赌场赌博的朋友,我想赌一下,最后我在赌场里面输了5万元,后来我又断断续续去了几次,先后输了10多万元,之后我到了萧山还了赵某某的姐、妹及赵某某妈共8万元,后我回到潢川与赵某某办理离婚手续。我将30万元交给我妹黄*乙保管,我就离开了潢川,我到了上海、昆山、杭州、萧山、北京等地方借钱,偶尔用公用电话给我妹黄*乙联系一下。除了上述贷款支出,加上我在路上的开支,现在身上没有剩下钱了。我因造船还欠其他人的费用没有结清。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口头垫资造船协议,双方约定由张某某先垫资给被告人黄某某造船,待被告人黄某某的船舶造成后,用船舶抵押贷款还清张某某的垫资。被害人张某某履行了垫资协议的合同义务,共垫资99万元。船舶造成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到淮滨县农村信用社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因为当时船舶的营运证没有办出来,没有办理成功。后被告人黄某某隐瞒船舶营运证已办理出来的事实,并向被害人张某某隐瞒其在淮**储银行已经办理了船舶抵押贷款的相关手续和以还船厂的垫资和民间借贷的名义从淮**储银行贷出75万元的事实,将其从银行贷出的7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还债、赌博、消费、转移,从而隐瞒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被害人张某某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自己违约,不能履行合同时,采取逃匿的方式进行逃避,使被害人张某某无法追回损失。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淮**储银行签订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人黄某某在办理该抵押贷款中没有使用伪造或虚假的合同、证明文件,其提供的是真实的船舶产权证明,亦未有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情形,在办理船舶抵押贷款时被告人黄某某所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经过中国**银行抵押贷款程序审批合格后放贷,因此被告人黄某某是合法取得75万元抵押贷款,客观上没有实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的行为,淮**储银行的放贷行为不是基于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且淮**储银行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船舶享有抵押权,就贷款债务可以优先受偿,经过淮滨县物价局评估该船舶的价值为150万元,大于贷款债务7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淮**储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行使抵押权,淮**储银行并不会出现因无法清偿而遭受损失的情形。被告人黄某某在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形符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二款“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综上,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