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佛顺法刑初字第9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光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朱*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4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