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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佛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4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5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收到顾送款7500元,每月消费较高,但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麦福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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