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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0)端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4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均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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