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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7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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