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8)湛开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湛中法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8次嘉奖;2014年6月、12月;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四千三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