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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惠博法刑二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许*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罪犯许*未缴纳罚金,未提供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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