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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4)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伍*、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浩密谋,计划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抵押,向朱某某借钱。5月19日,被告人黄*某、黄*浩邀约朱某某到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蓝塘牌坊对面强记大排档,由被告人黄*某假冒“龙金成”签署借据,并以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抵押,诈骗朱某某十万元。事后,黄*浩分得九万五千元,黄*某分得五千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我对指控无异议,但我已还了一万元给朱某某,并用自有的摩托车一辆抵债给他,我令被害人遭受损失,很内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诈骗的金额不大,分得的数额少,主观恶性小,且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已部分退赔,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浩密谋,计划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向朱某某借钱。同年5月19日,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浩邀约朱某某到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蓝塘牌坊对面强记大排档,被告人黄*某假冒“龙*”签署借据,并以伪造的房地产权证(证载所有权人为“龙*”)作抵押,骗取朱某某出借十万元。后被告人黄*某通过亲属向朱某某退赔了一万元。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黄*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依法应予退赔。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已用摩托车抵作部分退赔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朱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1X)退赔九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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