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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9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4700元,有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触犯两罪,刑期均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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