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邹*军犯合同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邹*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邹*军未履行本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义务。本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邹*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缴纳罚金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逾期被执行人邹*未履行,本院依法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8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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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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