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杨*未缴交罚金30000元,本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1038号,执行费35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10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