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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肇庆*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严*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严*撤回上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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