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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1)佛南刑法初字第1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6年3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并于2014年8月22日缴纳全部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六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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