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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9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0日缴交罚金一万元;该犯户籍所在地县司法局出具社区评估意见,同意对其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罚款收据、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积极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

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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