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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3000元,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利用往来款积极履行部分罚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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