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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兴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3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共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仅缴纳了一万二千五百元,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适度从严,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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