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鸿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鸿以及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开始被告人罗*为筹集赌资,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利用其经营的“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易安居房产咨询中心”),在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以代付定金、购房首付款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合共75.9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6月至9月份期间,诱骗受害人董*、冯*均、刘*、冯*珍、韦*、黄*等人签订《合作建房合同》,骗取定金、购房首期集资款共33.4万元。其中董*7.7万元、冯*均5.5万元、刘*5.5万元、冯*珍4.7万元、韦*5万元、黄*5万元人民币。

2、2013年6月、7月份期间,被告人罗*利用其经营的“易安居房产咨询中心”,以口头形式居间介绍受害人陈*购买百盈花园小区13座A单元501房,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骗取陈*11万元购房首付款。

3、2013年7月、8月份期间,被告人罗*利用其经营的“易安居房产咨询中心”,以口头形式居间介绍受害人莫*英购买广宁县南街镇新城书记楼3幢202,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骗取莫*英12.5万元购房首付款。

4、2013年11月、12月份期间,被告人罗*利用其经营的“易安居房产咨询中心”,以口头形式居间介绍受害人熊*购买广宁县南街镇金碧花园B区8栋506房,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骗取了熊*15万元购房首付款。

5、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罗*利用其经营的“易安居房产咨询中心”,以口头形式居间介绍受害人黎*新购买广宁县车布垌顺景花园6栋702房为由,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骗取黎*新购房定金3万元,后又于2014年5月19日再次骗取1万元定金。

被告人罗*将骗来的赃款全部用于到澳门赌博以及个人挥霍,以致无法退还。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谢*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及照片、《合作建房合同》、书证(银行流水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合共75.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意见。我收取客户的钱是事实,对指控的数额没有异议,但是我没有诈骗,我的行为只是经济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在指控的第一、第二宗中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第一宗涉案事实,在集体建集资房的事实方面,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只是由于被告人在签约时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国家政策变动的原因,导致被告人与受害人签订的建房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不是故意不履行合同,而不是利用虚假合同诈骗。另一方面,当被告人获知国家政策变动无法履行受害人的建房合同后,也已经告知了受害人。直至案发时,被告人已经退还了部分款项,同时承诺逐步退还受害人的款项,只是被告人在案发前未能退清全部款项,被告人没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其次,第二宗涉案事实:第一,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第二,被告人收取的12万元是受害人自愿通过被告人转交的,并非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的。第三,在房屋买卖不成功的情况下,其双方又对款项作了结算确认。被告人既无虚构、隐瞒事实,亦无非法占有的犯罪动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被告人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获从轻处罚;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从2013年6月开始,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利用其经营的“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在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合作建房工程协议)、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以代付定金、购房首付款等方式,骗取黄*5万元、陈*11万元、莫*12.5万元、熊*15万元、黎*新4万元,总共人民币47.5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8日,被告人罗*明知集资建房暂停后还与黄*签订《合作建房合同》,骗取黄*的定金5万元。

2、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罗*利用其经营的“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以口头形式,居间介绍受害人陈*购买百盈花园小区13座A单元501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陈*人民币11万元购房首付款。

3、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罗*利用其经营的“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以口头形式,居间介绍受害人莫*英购买广宁县南街镇新城书记楼3幢2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莫*英人民币12.5万元购房首付款。

4、2013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罗*利用其经营的“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以口头形式,居间介绍受害人熊*购买广宁县南街镇金碧花园B区8栋506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熊*人民币15万元购房首付款。

5、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罗*利用其经营的“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以口头形式,居间介绍受害人黎*新以购买广宁县车布垌顺景花园6栋702房为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黎*新购房定金人民币3万元,2014年5月19日又骗取黎*新定金人民币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将骗来的赃款用于赌博以及另作他用,无法退还给受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董*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5月31日,我在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交给罗*人民币7000元作为订购第三层楼房及车房的订金,同年6月17日我与该中心的罗*签订了合作建房工程协议,我共支付给罗*购房订金以及首期款77000元。按合同规定,罗*承诺从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共180个晴天内完成承建工程,但至今未见动工。当时我问他为什么还不动工,罗*说还没有办好分户的土地证,要我等,到了8月份他说要等到11月份,到了11月份他叫我签了土地分户的合同。到了2014年的2月份我对他说不要该集资楼了,要求他退款,他承诺3月退款,但一直没有退钱,他从来无明确告知我该集资楼不能兴建的事实。

2、冯*均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5月份我妻子陈*英认识了中介罗*,我妻子和我商量后决定购买罗*的集资房,于2013年6月6日我妻子到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交付了5000元定金,同月27日我和妻子陈*英就把集资款首期5万元通过转存方式交付给了罗*。后我见一直没有动工去追问罗*,但他以国土局还没有批下来的借口一直拖延,时至2014年4月25日,罗*承诺的集资楼一直没有建设,钱也一拖再拖没有退给我,于是我就报警了。

3、刘*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端午节左右我和我儿子刘*明看到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有集资建房的广告,就联系罗*,并交付55000元首付款给罗*并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承诺半年内交楼,后发现该楼一直没有动工,多次追问罗*,其均以现在不准兴建集资楼叫我等待,后我要求其退款,但其一直没有退款给我。

4、冯*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6月17日我和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我女儿在城东邮政储蓄所当面取款交给了罗*,至2013年7月份我知该楼房无法办理房产证,罗*承诺说在2013年9月20日前退还7.7万元给我,2014年2月,罗*一共退了3万元给我。

5、韦*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6月上旬,我了解到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有集资房建设事宜。于是我决定认购其中的7楼,并于2013年6月19日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并交了5万元首期集资款。到2013年6月底的时候,我说不要该集资楼了,并要求罗*退还我5万元,罗*对我说要有下一个人买了该楼层后才有钱退给我,期间我催了他很多次,他还是没有退给我5万元,他也没有告诉我不能兴建集资楼。

6、陈*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6月25日在罗*联系下我与百盈花园13座A单元501房的业主卢*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30000元定金给卢*明,我为了方便,让罗*跟进该事情。2013年7月13日应罗*要求将12万元首期款转账到罗*账户,之后罗*没有交给卢*明,他说将钱用在集资建房,罗*出具一张15万元的借据给我(包括3万元定金),直至2014年3月才还给我10000元,业主卢*明是没有授权罗*代收我的首期款,他也不知道罗*收了我12万元事情。

7、莫*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7月份我和老婆去到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咨询购买二手房的事情,7月17日左右罗*带我和我老婆去看新城书记楼3幢202房,我们看过比较喜欢这房子,于是7月20日就到易安居公司交了2万元订金。8月8日我老婆邓*转账了8万元给罗*,又给了5千元现金给罗*作购房的首付款。后**又以过户费名义收了我2万元。房子一直也没办理好过户手续,后来我给电话罗*,他说该房屋的屋主丈夫在房子里死了,我说不要了,并要求他退款,经多次追讨未果。

8、熊*陈述,主要内容:我被罗*骗了15万元。我原来是想通过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为中介购买二手房,期间经过罗*介绍我想购买金碧花园B区8幢506房,罗*说这房子要40万元,2013年11月14日我支付20000元定金给罗*,同月25日我和我老婆到了罗*的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当时他介绍一对姓陈的夫妇给我认识,并一起到房管局签订文件,签订好文件后,罗*要求我把首付款10万交给他,

同年12月25日,我按照罗*要求转了30000元税费、过户费给他,一共给了15万元购房款给罗*,之后罗*一直找借口拖着购房的事情,后来我打听到,罗*将我购房款用于赌博了。

9、黎*新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8、9月份我和我老婆伍*多想在南街镇买一套二手房,于是我们就去到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找到我的同学罗*,问其是否可以帮我找一套二手房。当时罗*带我看看很多二手房,最后我和我老婆就就看中了广宁县南街镇车背垌顺境花园6幢702房,当时我没有见过屋主,具体的价钱我是和罗*谈的,当时谈好的价钱是3万元(以现金形式给的,面额均为100元)的定金,他当时和我说该3万元是给屋主的定金,并对我说该房要到2014年6月份才满5年,到时满了5年不用交那么多费用,我当时就相信了他。到了2014年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罗*又打电话给我老婆说屋主差1万元左右才能将其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赎出来,将房产证赎出来才能办理房屋过户。于是我老婆又在2014年5月19日将1万元通过中*银行汇款的形式转到罗*的账户上(开户名为罗*,具体卡号记不清来)。到了今年7月份,我老婆打电话给罗*,当时罗*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我去到易安居那里,发现易安居的大门也紧锁,后来听鸣翠花园的保安说罗*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走了,我怀疑罗*诈骗了我的4万元定金,所以我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二、书证

1、扣押清单,反映被告人罗*收取他人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2、发还清单,反映广宁县公安局发还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给他人的情况。

3、抓获经过,反映抓获被告人罗*的情况。

4、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反映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5、个人出入境记录,反映被告人罗*自2012年3月份至案发时止,多次出入澳门的情况。

6、户籍资料,反映被告人罗*的户籍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反映涉案的土地位于广宁县南街镇粮仓垌吉祥路33号居民楼左后侧的情况。

8、合作建房合同(合作建房工程协议),反映被告人罗*与受害人董*、冯*均、刘*、冯*珍、韦*、黄*等人签订合作建房工程协议的情况。

9、收据,反映被告人罗*收取受害人现款的情况。

10、地产买卖合同,反映陈*将土地出售给被告人罗*,双方于2013年6月3日签订该合同,双同时于2014年4月26日协商终止该合同的情况。

11、宁住建函(2014)99号关于《协查函》的复函,反映广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核查,2011年3月至2014年6月13日,陈*兰户、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被告人罗*均无办理房屋报建手续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刘*明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6月份左右,我和我爸刘*华通过广宁县南**息咨询中心,了解到有集资楼建设事宜,后决定购买该集资楼的4楼,谈好价钱后我和我爸于2013年6月14日去到广宁县南**息咨询中心交了5000元定金,6月30日又去到该中心交了5万元现金的首期集资款,并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直到2013年9月份,我见该集资楼还没有动工,罗*一直拖至11月份,我就怀疑罗*是骗取了我们的集资款,罗*跟我说集资款他用去投资了,要到2013年12月份才能退钱,直到现在,罗*也没有退钱给我。

2、冯*方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6月份我去到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找到罗*谈论集资建房事宜,6月17日用母亲冯*珍名义与罗*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并从城东邮政储蓄银行取款7万元,交给了罗*,一共支付了77000元,之后我听说办不了房产证,要求退钱,2014年2月份罗*分四次退了30000元,还欠47000元。

3、陈*珍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5月份的时候,我妹夫冯某均介绍我说,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有集资楼准备建设,到了7月份时候罗*主动打电话给我说5楼可以卖给我,于是我和我儿子黄*于2013年9月8日去到该中心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并交5万元首期集资款给罗*,合同约定是2014年4月30日交房给我的,到期后我去找罗*,要求他交房给我,罗*则叫我继续等,我当时就说我不想购买该集资房了,要求罗*退还5万元给我,罗*当时就说1个月后退给我,但至今仍未退钱给我。

4、黄*飞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5月份,罗*对我说我在粮仓垌的土地可以建集资楼,叫我将土地卖给他,我同意了,并说我只是将土地卖给他,我就是要钱和一套房屋,其他事我不管。2013年6月6日我和罗*签订了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也写明只是将土地卖给他,建房的事情由他负责。之后罗*怎样办理手续我不知道,那土地也一直没动工。我妻子陈*知道我将土地卖给罗*建设集资房的。

5、陈*兰证言,主要内容:我和丈夫黄*飞原本是想通过罗*把土地卖出去的,罗*建议我们建集资楼,我们就把相关证件复印给罗*办理建集资楼的事宜,但罗*一直都没办理好手续,并且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钱给我,这块土地一直也没动工建集资楼。

6、陈*贤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通过罗*的中介公司准备把金碧花园的房子卖出去的,购买我房子的买家叫熊*,当时我们约定于2014年1月15日交房,但我没有收到熊*一分钱,于是我也没有到住建局办理房子过户手续。

7、杨*眉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7、8月份罗*和莫*夫妇与我谈购买我的楼房,当时讲好首付10万,定金2万,但罗*一直没有给钱我,我问莫*英,他说已经交付12万元给罗*,我和莫*英多次催促罗*办理手续,但罗*不是说外出,就说手上没有钱,一直拖着我们事情至今没有办成,我至今没有到收钱,故我的楼房也没有卖给莫*英。

8、卢*明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份我找到罗*委托其将百盈花园13座A单元501房放盘,到了2013年6月中旬陈*与我在易安居处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3万元给我,后迟迟未交余款,我打电话给罗*其以贷款合同没有批下来为由叫我等待,后得知罗*将12万首付款用去其他地方。

9、廖*金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6月份我带陈*到罗*说由罗*帮忙联系购买百盈花园13座A单元501房,2013年9月份左右陈*告诉我罗*一直以没有空为借口一直没有办好,后来知道罗*挪用了陈*的钱。

10、伦*平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我看到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有帮人放盘的电话,我电话联系罗*,委托罗*帮我出售位于车背洞顺景花园6栋702房,价格为26万,当时罗*叫我减低价格,但我不想降价,就说不买了,就再也没有联系也没有委托罗*收取定金。我没有收到伍*多的定金也不认识她。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罗*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5月份我老表黄*飞找到我,说他在粮仓洞有一块面积为74.36立方米的地,想叫我出面集资建楼,我就以广宁县南街镇易安居房产信息咨询中心名义对外发起集资,2013年钱已经全部有人认购,一共收了36.4元期间退了2万元给冯某均,退了3万元给冯*,共退回5万元,但由于我2013年7月5日到国土局口头咨询时,被告知暂停受理集资土地分摊手续,然后集资建房就暂停了,我之所以在集资建房暂停后还收取黄*豪的定金5万元是因为我可以用个人建楼建好后过户给他,他也知道这件事情。因为我被抓了,其他人要求退款,所以就没有建楼,集资的资金我用来赌博或其他花费。关于熊*委托我买金碧花园B区8栋506房,2013年11月14日他就向我支付2万元定金,然后又给我10万元首付金,到了12月25日,我要求他给了我3万元过户费,我收取的15万元一部分用来还债,其它的输掉了。在莫*英二手楼买卖中,我收了其12.5万元,一部分用来还债,其它的输掉了。我收取陈*夫妇4万元定金。

从2012年开始,去过很多次澳门,2013年除了2、3、4月没有去之外,其他每个月都有去,记不起来多少次了,每次都是我自己去的,每次出去都输几万元,都是玩百家乐,2012年到2014年我总共输了120多万元,其中有10多万是自己的钱,其他的都是我收取的别人购买集资楼和二手房的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总共人民币4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罗*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中有证人黄*飞、陈*的证言,受害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罗*与董*、冯*均、刘*、冯*珍、韦*签订的合作建房工程协议是合法自愿,不属于诈骗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对董*、冯*均、刘*、冯*珍、韦*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没有犯罪前科的辩解,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又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第一、第二宗中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有理部分,予以采纳;理据不足部分,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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