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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被告人黄*甲与罗某某聊天时提到自己在源城区风光村美平工业区拆迁安置点创业大道东B栋有块地皮出售,并将河源市*办公室文件(河*(2002)319号)出示给罗某某看。2008年8月22日,被告人邹某某想买地皮后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黄*甲,同月26日,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告人黄*甲签订了门店用地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害人邹某某以15万元价格向被告人黄*甲购买位于源城区风光村美平工业区拆迁安置点创业大道东B栋**卡门店,被害人邹某某先支付了14万元给被告人黄*甲,余款一万元等被告人黄*甲办好房产证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后被告人黄*甲一直没有把门店过户给被害人邹某某,被害人邹某某去河源市*办公室查询得知被告人黄*甲提供的河源市*办公室(河*(2002)319号)文件系被告人黄*甲自行更改的。发现被骗后,被害人邹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黄*甲将14万元还给被害人邹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黄*甲家属向被害人邹某某支付了9万元的赔偿款,被害人邹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书证:门店用地转让协议书、收据、《关于黄*甲房屋拆迁的批复》、河源市*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黄*乙房屋拆迁的批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河源市*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朱某某房屋拆迁的批复》、河源市*办公室出具的《关于谢某某房屋拆迁的批复》、河源市*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黄*丙房屋拆迁的批复》、情况说明、关于核对拆迁批复文件的说明、收款收据、谅解书;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房产权证作抵押,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甲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决定适用缓刑。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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