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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中二法刑二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已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积极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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