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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0)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中中法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6次;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10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两罪均被判五年以上,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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